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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要哪些工作才会少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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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家公司在15年8月新三板挂牌,挂牌前实收资本300万,审计报告净利润1046万,转成股本1000万,个人所得税交了80多万。第1个问题是前期需要做哪些工作个人所得税会少交?第2个问题是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的但是公司不想让股东再拿出税金,如果做税后分红个人所得税也会增加,还有其他的不增加个税股东又不再拿钱的办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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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
金丽服务年限:5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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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鉴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不同企业的股东取得“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政策,为便于纳税人知晓相关规定,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依法再次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一)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因此,要想少交个人所得税,可以等您们在新三板挂牌以后在进行转增股本且持股期间在1年以上。

第二个问题:一旦已经实施了,就没有完全之策,股东不交只有把金额视为税后金额,然后换算为税前,当然正如您说的——个人所得税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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