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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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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下,关于高企研发费中的委托开发费的要求有哪些?需要提供什么样的附件或交付物作为条件?是否必须有交付物存在?从专业角度,委托开发和技术服务(含咨询),专家建议以哪种形式存在合适?

专业顾问回答

唐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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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版)》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需要提供的附件包括:双方签署的协议或合同、科技成果验收表或鉴定表等。

如果单纯从税务角度看,建议考虑使用技术服务为上。因为财税[2015]119号规定: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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