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仲企财税问答>税务合规指导>我公司是制造类企业,与非公司职员的个人合作产生的纳税问题
问答首页公司注册(3298)公司变更(354)公司注销(457)公司转让(110)个体户注册(103)

我公司是制造类企业,与非公司职员的个人合作产生的纳税问题

1位顾问回复443人看过

我公司是制造类企业,现因拓展业务,与非公司职员的个人合作,根据个人介绍业务的金额给其一定比例的返点或者居间服务费,但因为个人不能提供发票,请问此类费用应该如何进行支付?如果让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成本是多少?是否可以让个人找个公司走账,并开具咨询服务费或者居间服务费?【制造类】

专业顾问回答

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客户评分:5.0 /5.0

资深税务筹划师向TA咨询

既然该合作对象并非本公司员工,则属于个人劳务。(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作为个人独立劳务,应当向其取得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这种情况下,法定开具发票、申报纳税义务属于承担独立劳务的个人,而非本公司。公司与个人可以通过约定费用的方式实际承担税费,但无法改变法定义务人。至于说到另找公司走账,因为不符合业务实际情况,亦不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主要涉及增值税(3%,月金额3万元以下免征)及附加(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多为1%或者2%)等。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