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其累进率为5~35%。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够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能扣除,这句话的意思还怎么理解?你好:这条政策是为了防止股东空手套白狼,不出资,但还想享受股东权益,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企业1月1日应出资100万,但是到6月30日还未出资,那么企业如果1月1日借款150万,到6月30日,未出资部分100万对应的银行借款100万在这期间的利息不能所得税前抵扣。因为该出资的没出资,借来的银行借款就相当于出资了,不能抵扣利息。
但是,一般不建议转让专利,专利权人通常更愿意维持发明的所有权而授予许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的自贸区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关于审理自贸区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 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杭州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由于销售较好,目前现金流已回正而且数量较大,打算资金回流给股上海。以借款方式借款给股东,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该做法存在以下风险: 1、解决不了资金回流的问题。以借款方式操作,始终需要股东归还借款,并不能最终解决公司资金回流给股东的问题; 2、按照股利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综上,股东如需要资金运转平台,建议通过法人股东持股等方式,解决资金的调拨问题。
增值税法律法规列为销售,有的构成会计销售,有的不构成会计销售,容易漏报或误计税款案例。特别是不构成会计销售的应税业务,如:将自产、委托加工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或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加工品、委托加工品、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由于这些业务不构成会计销售,在会计核算中不需要按入账科目核算,而是直接按成本转帐,容易造成漏计或错计税款的问题。
我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现在我公司想出售此股权,此股权在账面上的价值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00万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0万。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贵公司需要确认您们最初的买入价是多少,我不能确定就是500万元,因为按照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时是包括了为该投资发生的相关税费。第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是按照历史成本计量的,如果500万元就是初始购入该股票的原始成本,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就是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