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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转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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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屋转自用做物业办公用房,是否视同销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缴纳?谢谢

补充:

您好,如果征房产税,房产税计税依据怎么算?

专业顾问回答

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客户评分:5.0 /5.0

资深税务筹划师向TA咨询

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自行开发的商业百货楼层转作自用,不属于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的情形。

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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