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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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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来源:

例如:2017年,甲(居民个人)和乙(居民企业)各出1000万成立了A合伙企业。截止2019年7月,A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有3200万。甲按2000万将在A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转让了丙(居民个人)。2020年3月,A合伙企业账面“净资产”达到了3800万,丙将所持有的投资份额按2500万元转让给了乙。(甲乙协议按出资比例分配A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1)甲转让A合伙企业投资额的所得为多少?

甲转让A合伙企业投资额的所得=2000-1000-600=400(万元)

(2)丙转让A合伙企业投资额的所得为多少?

丙转让A合伙企业投资额的所得=2500-2000-300=200(万元)

(3)乙持有A合伙企业的计税基础为多少?

乙持有A合伙企业的计税基础=2500+1000+900=4400(万元)

提问:

上面这首题中,合伙企业不是规定的是先分后税吗?但上题中并没有说在2019年7月是将收益分配了的,而只是说乙将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丙而已?所以,我想问一下,先分后税具体是什么意思?

专业顾问回答

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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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原则,是合伙企业把利润分给合伙人,合伙人拿到后再自行去交个税。

本题中:甲乙协议按出资比例分配A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税所得额分配给投资者,运用的是同样的道理。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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