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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售后免费赔偿一批货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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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列理免费备品备件,但在实际发货中未与主要产品一起发货。发票开具上也未体现,如何实际操作可规合规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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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乔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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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备品备件,主要的风险在于被税务机关视同“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贵公司可以考虑备件和产品一并发货,且在发票上体现,即作为实物折扣处理,按该项处理方式,免费的备品备件,不属于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处理,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例如,销售100万元的货物赠送10万元的配件,发票上开货物100万元,折扣额9万元;配件10万元,折扣额1万元。客户实际支付还是100万元。如果客户不愿意在发票上体现折扣额,发票也可以这样开具:货物91万元,配件9万元,总计销售额100万元。

参考上海国税(穗国税函发[2005]304号)文规定,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 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的规定,在销售单据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 作视同销售处理。

2、如无法一并发货、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在销售合同当中约定免费保修,即保修期内,贵公司可以免费提供备品备件,此时也不属于无偿赠送。

保质期内免费提供备件, 看似是无偿,实际上购买方在购买产品时就已经购买了“期限内无偿更换备件”的服务,备件的价款已经被包含在了货物的售价中,不应该“视同销售”。 但如不属于保质服务范围,贵公司免费提供给客户备件,属于无偿赠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作视同销售。

增值税方面上海国税有具体规定,可参考。厦国税函[ 2006 ] 61 号文解释:向客户提供的不在保修范围的免费售后服务所提供的硬件产品,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前提是:不在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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