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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补贴按照30%扣缴个税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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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所在湖南省,员工交通补贴按照30%标准扣缴个税,是否有相关文件支撑?找到国税1999【58】号文件,但是未有具体比例描述。请问此比例出自哪个文件?似乎各省标准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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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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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补贴免个税,依据是国税发[1999]58号文,但具体的比例、标准由各地制定,部分地区没有出台标准的,直接并入工资薪金纳税。湖南省2015年度出台了《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但湖南省地税对于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标准,是否完全按照该方案执行,未获取地税相关文件,建议与主管地税局沟通确认标准。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湖南省全省(不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30%的标准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50%的标准执行。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的补贴标准。各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由各市州根据财政状况、车辆保留情况、节支目标等自行确定,同一市州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陕西地税个人所得税标准,参考的是机关实施方案,但湖南地税尚未有相关政策。

如《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15]10号)规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时比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扣除标准确定,扣除标准上限为: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业各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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