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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纳税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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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A有限合伙企业为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A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C企业收购A持有的部分股权。问题:1、C向A支付股权转让款的,C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及如何计算税款;2、A收到股权转让款时,A合伙企业及其自然人股东是否负有纳税业务及如何纳税,何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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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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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上所述,C企业的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对象是A有限合伙企业,而非A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因此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里是股权转让所得,而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不适用此规定。)

二、A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该笔股权转让款,应当并入该合伙企业,一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而应当由其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

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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