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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项目总分包方开票进度不一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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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a公司作为总包方,5月1号前开给业主5800万发票,余200万发票在5月1日后开具。分包方5月1号前开给总包方1000万发票,5月1日号后开给总包方4000万发票。在5月1号后作为总包方,如何处理?1、如果总包方选择一般纳税按11%给业主开票,总包方收到的分包方的专票可以可以抵扣吗?2,如果总包方选择简易征收给业主开票,总包方收到分包方的发票如何使用差额征收?差额增税是针对单个项目的吗?该项目5月1后用差额增税是为负数如何处理?

专业顾问回答

杨皓强
杨皓强服务年限:3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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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以上规定,该业务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税办法。

第二个问题:

一般计税方法

1.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或扣减。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总包方近发11%给业主开票,收到分包方开具的专票可以进行抵扣。

第三个问题;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符合下述条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实行差额征收。

第四个问题;

建筑业按项目核算。

第五个问题:

总包额不应小分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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