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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增值税留底税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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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丰老师好:想问一下,我们原来是国地税的共管户,在营改增之前,我们就是一般纳税人了,主营成品油的销售业务及不动产的租赁业务。在营改增之前,我们在加油站自建的时候 ,取得了如评估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一直在上期留底税额中,想咨询一下,这些留底的税额,在营改增后,对我们的有什么影响么?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呢?如营改增之前的自建项目,按简易征收进行处理,那进项税额是否应做转出处理呢?

专业顾问回答

袁蓉蓉
袁蓉蓉服务年限:7客户评分: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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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不动产尚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贵公司收取到的自建加油站的评估费发票,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贵公司当期按留抵税额处理不正确,需要结转至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对于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如果是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贵公司按规定抵扣认证后,可以抵扣,但相关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或者是福利、个人用途等明确不能抵扣的事项时,相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包括不动产,相应的不动产建设的设计、评估等费用,也不能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范围包括:

ü 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分别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的房屋、构筑物;

ü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ü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果相关不动产建设成本是在2016年5月之后发生,并按规定取得发票认证通过,可以分两年抵扣,但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的,相关进项不能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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