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老师麻烦问下,我以前按照9592660.5预缴税款,开票数字是6418526.04,刚好进项也不够就用预缴税款抵扣进项了,最后一次按照51512.27预缴税款,最后一次开票3199890.6,预缴数字和结算数字开票数字都是一样的,但是挂靠单位说是之前预缴的抵扣进项了,这次要把之前预缴多的税款抵扣的要扣掉,或者这次要再去大厅预缴。
问题:1.股权转让A公司和B公司都有缴纳什么税?A公司只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发生变化,不涉及其他税务事项和账务处理。由于转让并未溢价,并不涉及所得税;股权转让亦非增值税征收范围。至于税款,上述已讲,只涉及印花税。
上海的一公司A公司向B公司购买境外公司C股权给,此股权转让会构成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A公司向B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因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转让方B公司自行向税务局进行税款申报缴纳,购买方A公司不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税代扣代缴,转让方B公司也已向福州税务局申报缴纳了相应的股权转让税款。对于主管税务机关,7号公告规定的是“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个人理解,不动产转让应由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即本例中的上海税务机关。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款怎么计算的?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20%税率 转让金额×20% 企业所得税根据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计算 印花税根据实缴资本还是认缴资本计算 印花税=实缴资本×0.5‰ 认缴 不缴纳印花税
请问“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问题由购买者退回后,如仍可降价出售,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准许将部分已征消费税税款按应税消费品的降价比例退还纳税人”这句话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请教您一个个税中关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纳税的问题。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纳税的计算规则与居民纳税人的计算规则相同,那么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也要按月或季度预缴税款吗?是的,但是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如上所述,C企业的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对象是A有限合伙企业,而非A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因此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A有限合伙企业取得该笔股权转让款,应当并入该合伙企业,一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而应当由其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