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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应该如何进行明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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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应该如何进行明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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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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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如何进行明细设置?

“进项税额”的明细设置至少应该包括图1-12所列示的几项。这些信息有些能从相关系统中直接导出,如从“中兴通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中直接将认证的发票信息输出。其中,“记账凭证编号”对应会计记账时的凭证编号;“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是识别发票的唯一性标志,如果取得的发票没有“发票代码”,可以只填写“发票号码”,例如“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等;“认证(稽核比对)日期”是指“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通过”日期,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比对“相符”的日期;“是否固定资产”用来判断是否是固定资产申请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是固定资产,则这类信息汇总后要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相匹配。

这样设置后,每月将该表汇总,就可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一大项“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应,从而实现账税信息一致。

提示1:该表按纳税期限每期一份,如果企业是按月申报的,则每月一份;如果是按季度申报的,则每季度一份。

提示2:“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是“通过”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比对结果是“相符”的发票所记载的信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核算,否则应该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待抵扣税额”账户核算。

提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图1-12“进项税额”的明细设置项目

提示4:货运专票停止使用:根据《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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