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条和《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税法并不区分临时工还是正式工,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属于任职、受雇而取得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即为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