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可以直接划拨资金,用来归集分配资金,通过往来科目记账?2、这么处理是否有涉税风险?如果母公司资金大部分融资而来,是否有额外风险?3、网上说通过银行委贷和资金池,是什么意思,能完全规避风险?
我们公司的母公司在美国,母公司有一家像我们一样的公司在香港,现在因为没有业务了,我们打算关闭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的账上有应收中国公司五百万的款项,应该是当年香港公司帮中国公司代付的员工工资等。中国公司可以和香港公司拟定一个协议说因为香港公司要关闭,所以债务关系一笔勾销吗?还有按照香港记账公司的建议,他们建议把香港公司对中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转移到美国母公司,所以就变成了香港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应收账款,这样做对中国公司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目前不在同省市一家100%控股的子公司,还有必要变成分公司吗?如果变更,分公司当地优惠补贴政策会不会不能全部享受了、还是全部不能享受?您好, 分公司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上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老师您好,请问收到国资委划拨的土地借无形资产,贷资本公积,那么这种情况需要交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吗?需要交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吗?可以按照改制文件免征吗?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按照税法规定,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方)。至于税款的实际负担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即通过租金金额调控,却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另外,出租一方在获得收取租金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依法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据我了解,由于有些案例中并未将开具发票作为收取款项的前置条件,因此,仍然建议将开具发票义务作为一项条款写于合同之中。
需要评估往往是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目前需要评估的情况包括:交易中有一方是国内上市企业、交易中有一方是国有企业、交易中涉及非货币出资、个人转让股权,被税务机关认为无正当理由价格偏低、企业向关联方转让股权,被税务机关认为价格不公允。如问题所述情况在上述范围内,需要评估,其他不需要。
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按照独立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