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员工私车用于公务,公司制定一个私车公用补贴报销标准制度,员工按制度规定补贴办法报销油费及路桥费,然后将员工私车公用的人员车辆信息制表登记备案,领导签字确认。这样处理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可以合规税前扣除?
**普陀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普陀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我公司与个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每月支付车主500元租金,车主需要交个税吗?是不是没达到起征点免征个税?个税起征点是多少?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一)技术主题是否属于长宁专利法规定的保护范围申请人或长宁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前,应当考虑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只要是已授权静安专利,且处于静安专利权维持状态,专利保护期限是以申请之日起算而非授权日。具体的,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在从授权公告之日起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期间受法律保护。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且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
法人的轿车放公司使用,产生的维修,保险,油费能否入费用。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上海地税的规定,首先签订租车协议,油费可以入费用,维修和保修即使入费用,所得税前也不允许扣除。
但此时,公司入费用冲减公司利润的数字只是4000元补贴,税务机关会认为,车辆补贴费用已然包含汽车消耗的费用,因此,此种情况下,“私车公用”所取得的费用发票不允许列支公司费用。私车所有人甲某,与企业签署车辆租赁协议,月租金4000元,双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与销售部门经理和主管签订了私车公用的协议,公司无需支付车辆使用费,只需支付实报实销的加油费,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费,停车位,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列入销售费用税前抵扣,不用缴纳个税?很明显,“实报实销的加油费,保险费,维修费,过路费,停车位”,完全不符合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