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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关于三流合一的相关文件,希望了解一下此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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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没有关于三流合一的相关文件,希望了解一下此方面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总是遇到合同与付款方不一致或开票方不与付款方不一致等问题,不知用什么文件来说明必须三流或四流一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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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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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此问题,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 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92号文件所述的意思,是收款方与开票方必须要一致,否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并未表达其他的意思。比如甲销售货物给乙,甲开具发票给乙,但是乙付款给丙,这既属于192号文件所述的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但是如果由乙的母公司A付款给甲,则不属于192号文件规范的范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在2014年7月份发布后,很多人认为该文件解决了三流一致的问题,但实际上该文件针对的是“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的特殊情形,与三流一致完全无关。

另外需要注意,192号文件只针对的是销售货物以及运输费用的进项税,而营改增后,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以及销售无形资产不在192号文件的规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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