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济南成立XY投资有限公司,现已用XY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办理迁移至外地,重新办理了国税一切事项,现需要注销济南国税业务,请教问题如下: 1、在注销时国税局采用哪个作为收入税基:用成本价格转让股权还是用当期股票价格转让。《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第55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股东甲乙丙都没出资的条件下,在形式上乙将部分股权平价转让给甲和丙,可乙面临交20%个得税。有没有更好办法?受赠人丙会不会也要交高额个得税?不可以的,若是转让价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转让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