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物业管理企业执照上有出租房屋项目的, 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出具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请注 意,该物业出租房产必须在本区工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并且备案出租的房产必须为非住宅用途。如该 物业出租房产未在本区工商部门备案,则还应提交由房产部门加盖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该房产必须明确 为非住宅用途);物业管理企业执照上没有标明出租项目的,需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产权单位 公章,同时提供该处房产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该房产必须明确为非住宅 用途)
2.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酒店、饭店、旅馆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酒店、饭店、旅馆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
3.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由已规范的市场企业盖章,并提供市场企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其公 章。
4.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单位盖章,应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盖章)、购房发票复印 件(盖章)、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购房合同与预售房许可证中必须明确房产 用途为非住宅类型。(房屋类型表述不明确的,要求到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按照“房屋使用用途分类表”确 认房产用途,凡设计用途确定为“住宅、军事、其他”类的房产不予登记。)
5.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提交由房屋登记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 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在登记申请书“房屋提供者证明”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由村委会盖章确认,并说明 情况“以上情况属实,房产归该个人所有”。(不含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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