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中旬,一名中年男子急匆匆地走进余姚市公证处的大门,他正在被一件股权转让纠纷缠身。原来男子姓杨,3个月前,杨先生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将其名下某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杨先生,杨需向张支付人民币50万元整。
当时,因缺乏资金,于是,他选择先宝山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将工商办理宝山变更登记手续的事项暂缓。然而最近,杨先生突然得知,张某将他名下所有股权又转让给了李某,且已经办理了工商宝山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他感到很苦恼,想问能否依据他和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宣告张某与李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从而撤销工商变更登记。
下面,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
虽然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姓名已经变更成杨先生,但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是无法对抗李某的。此时,公司股东已经变成李某无法改变了,杨先生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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