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但是并没有强制规定使用于商业活动中的商标必须是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使用者可自愿决定是否申请注册商标。基于上述规定,时常有人将未注册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之中,而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因此此种行为极易导致他人抢注正在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遭到恶意抢注,如何应对?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见对于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商标局是不允许出现恶意抢注。
商标使用者发现其所用的未注册商标遭到他人抢注,如果尚在异议期内,商标使用者可在异议期内公告发布三个月之内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如果该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且在五年期限之内,商标使用者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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