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杨浦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杨浦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本文中,我们来对必须取得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般来说,不考虑其他情况,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境内发生的支出;
2、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对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3、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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