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申请条件是什么?
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已刊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并仍处在三个月公告期内的商标。对于正处在商标局审查过程中的商标,或者已经通过上述审查但尚未刊登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或者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均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范围。
还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是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无法立案。如果将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码填写错了,就会造成真正有异议的商标没有被提出异议而获得注册并发放商标注册证;没有异议的商标却被提出了异议而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商标局要求除了法律规定要明确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期和初审号外,同时应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复印件一并附上。便于异议人在递交申请前和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后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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