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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专利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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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的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长宁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如下: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长宁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二)修改方式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三)修改的时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为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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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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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企业一般伴随着静安专利并购需要了解目标企业的静安专利技术与自己产品的适用性与兼容性,通过专利文献检索目标企业专利技术现状和在同行业竞争者中的地位;就商标而言,需要评估目标企业的商标形象与品牌资产价值,以决定并购后目标企业商标的走向,进而在并购整合时制定新的商标战略。就着作权而言,需要查清目标企业现有着作权的情况,包括许可、转让等利用情况。目标企业是软件类型的高科技企业,着作权调查尤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目标企业,由于企业并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目标企业与进行调查的收购方签订保密协议是非常有必要的。专利并购同时与律师、专利代理人签订知识产权公开日程表,明确如何有步骤有主次地逐步公开。如果目标企业一开始就将所有的知识产权公开,特别是核心技术秘密资料向收购方公开,一旦并购计划不能落实,将对目标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企业需要并购专利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做好知识产权的评估,评估该专利至少还能够带来哪些好处,最后做到专利为自我使用,将知识产权做大,产生更大的知识产权价值,并购专利是专利是市场优胜略汰的表现之一,专利技术永远是往前走的,必须时刻做好突破专利瓶颈的准备。此外我们都不要小看一项专利的价值,专利即为无形的知识产权,有了这个产权我们就有了基础,有了市场,同时也是有了产权变现的无限是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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