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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在会计上的成本确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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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专利备案驳回的情况有哪些?以下备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向当事人发送《长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

1、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2、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4、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5、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7、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8、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专业顾问回答

朱中明
朱中明服务年限:3客户评分: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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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专利、非静安专利技术成本确认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二)企业自行研究开发取得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三)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中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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