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处置与转化的前提是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处置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科技成果归单位?在什么情况下科技成果归个人?
(一)职务科技成果归单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是指科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单位指派的任务。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与“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之间不能严格区分开来的,可能被认定为履职行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可能被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植物新品种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作出了规定。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往往有“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现象。高校院所一般是由科研人员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或者社会需求,提出课题,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立项,或者向本单位申请立项,单位择优予以支持。尽管所取得的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但科研人员是处置、转化科技成果的实际控制人。企业为鼓励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自己感兴趣的研发,创造条件、提供资助、组建团队、设置部门,达到一定条件的还鼓励其在职创办企业,共同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二)约定优先原则
为遵循《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事先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约定科技成果归科技人员所有。
1. 就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约定。《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这一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不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高校院所可以将科技成果认定为非职务成果,授权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并由科技人员实施该成果的转化。该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收益的,科技人员应向单位返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科技人员应支付的费用额度应当事先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