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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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该法律条例一经出台,得到社会一片大赞。人们纷纷表示“该出手时就出手”,维护网络安全刻不容缓,更容不得任何事情威胁到国家安全。
网络安全审查是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开展的一项工作。《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法》明确规定了要审查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不是要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们欢迎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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