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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著作权取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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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徐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徐汇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三方面的,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当然,具体承担的责任如何,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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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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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著作权取得条件1、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着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着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着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着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着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着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2、形式条件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着作权,还是附加一定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着作。主要分为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着作权。对外国人而言或同一国际公约缔约国之外的人,着作权则因作品在该国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动取得。人们通常称这种做法为着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着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创作出来以外,还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着作权。但是,登记的时机和办法,实行登记制的国家又各有区别。我国历史上《大清着作权律》以及后来的《中华民国着作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着作权法》”,都曾实行过登记制。此外,有些国家虽然实行登记制,但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着作权的条件,而是分别作为确认着作权的条件,方便着作权确权诉讼的手段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没有关于作品登记才能获得着作权的规定。所以,这两个公约的某些实行作品登记制的成员国,有关要求登记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只及于本国作者。对公约其他成员国的作者的着作权保护,不得要求以登记为前提条件。第三种做法是以加着作权标记为取得着作权条件,此外,无需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着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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