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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有哪些情形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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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专利国际申请人的长宁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阶段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正,期满申请人没有补正,其专利国际申请视为撤回:

一、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二、未提交附图副本或者摘要附图副本的;

三、未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以中文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人的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的;

四、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内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规定的。

申请人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要求以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前提交修改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书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专业顾问回答

杨艳艳
杨艳艳服务年限:10客户评分: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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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静安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

(二)许可人不是静安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六)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七)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有关程序被中止的;

(八)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九)专利权被质押的,但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十)与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冲突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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