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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板名下控股的两家公司之间销售往来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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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基本情况:老板名下控股两家公司,A公司:从事医疗器械销售,业务较稳定,客户主要为各大医院,切关系良好。B公司:进口水果汁对国内销售,成本价60元/瓶,初步定价150元,买一送一。目前销路没打开。出于打开销路,降低A公司税负的考虑,老板准备将第一批20000瓶全部赠送出去作为宣传推广。主要有两种赠送方式:一是B公司直接送客户使用或两家公司内部员工免费试用;二是B公司以成本价销售给A公司,由A公司赠送医院领导,作为A公司的业务宣传费。二、主要想请教的税务问题:(一)B公司直接送客户使用或两家公司内部员工免费试用1、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2、增值税上是否会要求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销售价格如何确定?3、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视同销售做收入,还是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二)B公司以成本价销售给A公司,由A公司赠送医院领导,作为A公司的业务宣传费。1、B公司以成本价销售给A公司对于B公司是否有涉税风险?是否会出现关联方交易核定价格的情况?2、直接赠送领导会否出现(一)中的三个问题。3、作为业务宣传费能否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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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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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1.直接赠送客户或者A公司的,需要视同销售,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只有本公司内部员工作为集体福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2.视同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上述三种办法是以顺序的,如果您们有对外销售的价格,就要按照对外销售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

3.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基本一样,但是对于发生的费用或支出(含税金)都是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的。

第二问题:1.由于两个公司本身就构成了关联关系,如果以成本价销售可以会被税务局要求调整,除非能证明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也是同样价格。2.直接赠送肯定会被继续视同销售。但是,对于用于交际应酬的,一般不会体现为直接赠送,同时用于交际应酬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其实,不抵扣进项税额和视同销售,在此的增值税结果是一样的。3.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是有限制,大部分行业是销售收入15%,小部分可以30%。如果没有超限,就可以全额扣除,否则只能在限额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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