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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规定》是国家强化科技成果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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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规定》是国家强化科技成果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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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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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升为文件的标题了,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并列,而且文件开宗明义地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如何理解将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并列呢?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一般不会自行实施转化,而是主要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其研究开发活动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即利用成熟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开发新产品、新工艺,而其所转化的科技成果(包括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原理、技术知识等)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真正自主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占比很小。企业科技成果的来源途径是多样的,主要有:一是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二是通过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取得的;三是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形式取得的;四是从他人申请的知识产权中获得启发而研发取得的;五是从公开的文献中获得,包括不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进入公共领域的科技成果,如技术秘密被解密、专利技术过了保护期或被无效或不缴纳年费而不再受保护等。对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科技成果都是科技成果转移,而对所获得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另外,企业通过上述途径获得的科技成果,或者对上述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等取得的成果,自己转化不一定经济,也可以再次转移到其他企业,由其他企业实施转化。企业也可以通过并购、直接投资等多种形式获取其他企业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这些统称为开放式创新。

总之,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开来。将科技成果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合并起来,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够较好地反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不再受“科技成果转化”的束缚,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八个方面26项具体任务,都与科技成果转移与转化有关,采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表述更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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