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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注册了域名后注册了商量,请问这会被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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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先注册了域名后注册了商量,请问这会被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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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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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用以简化记录服务器IP地址的马夹,所以,域名只有通过解析到具体的IP地址才能访问网站,就相当于给IP地址穿上的一件马夹,避免我们去记那一长串的数字。可以说,域名的价值是依托于服务器的,没有域名的服务器,可以用IP地址访问,而不解析的域名,就仅仅只是一串字符而已。

域名与商标: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显著标志,不同公司提供的相同商品,对于大众而言,商品上印刷的标志,代表的就是不同公司。商标的价值,是依托于产品和公司的。由这一点来看,商标和域名是有其相似性的,广义上来说,它们都是一种指代的符号而已。但是,域名由于其技术特性,它是虚拟的和全球唯一的,同样的域名不可能同时被两个人注册,它遵循着先注先得的原则,而商标,则允许在不同领域,由不同的人持有相同的商标,比如中国的“中华”、“梅花”等。从这一点上看,域名的独有性,似乎更好一些。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域名因其独特性,可以把它当作一个企业的网上商标。不过,可以肯定地说,域名与商标没有绝对的联系。

在这个眼球经济时代,作为企业,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希望它的实物商标与网上商标保持高度一致的,以使大众无论从哪个途径,都能将目光聚焦在它的身上,为此,企业们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比如商标之争比较有名的当属“加多宝”和“王老吉”,域名方面,作为米农,所听到见到的域名仲裁案例也不在少数。由于域名和商标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系统,再加上时间差的原因,一般企业想要达到理想状态,是有难度的。比如说,自已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域名不一定是未注册状态,这个时候,域名权与商标权,甚至商号权、网站名称权等就形成了冲突。除了收购外,另外一个途径就是仲裁。因为收购是域名投资市场正常的交易行为,在这里,重点要说说域名仲裁的那点事。

关天域名仲裁的事儿,最近发生的也不少,有点名气的如淘宝仲裁HAITAO双拼,以失败告终。那么,仲裁的根源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又会构成仲裁呢?

域名仲裁的依据,一般认为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2和《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项都规定,禁止复制、仿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网络作为现实的延伸,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也延伸到网络世界中,而域名作为网络上一种唯一的、排它性的标志,自然是首当其冲。但是,由于域名注册的自由,开放,先得原则,与商标的保护,又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约束,因此,ICANN就针对域名争端制定了《域名争端统一解决政策》。在这两种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如何对与商标相关的域名进行判断呢?一般情况下,域名持有人有以下行为的,会被商标持有人(或公司和组织)申请仲裁。

一、恶意抢注并不正当使用。对现有的驰名商标或公众认知中已形成专有指代的标志,抢在其所有人之前,对相对应的域名进行注册的,称为抢注,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排它性,这一行为会导至商标所有人无法以商标为域名在网上开展商业活动,从而迫使商标所有人需要高价赎回。这一行为在仲裁中被定义为恶意注册。它的三个特征是:

1、抢先注册与商标匹配的域名。

2、注册的目的不是正当使用。

3、迫使商标所有人高价买回。

所以说,当米农们注册这些大公司的商标、公司名、或公众已经认可的专有指代标志型的域名时,是存在很大风险的,而如果注册后,你还对这些公司推销这类域名,实际上是直接将恶意注册的证据提供给对方了,一旦对方仲裁,胜诉的几率是相当高的。因此,在推销域名的时候,应尽量避免使用域名注册邮箱进行,而且还得保证你所使用的推销邮箱与你本人的关联性不强才行。同时,为迫使对方高价赎回,利用这类商标域名,建立一些会对商标产生负面影响的网站,就更不可取了。如果一旦认定域名为“恶意抢注”,通行的作法是商标权利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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