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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专利不同类型申请的方式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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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普陀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答复法37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细则7.3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有关延长期限的事项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有关规定。答复的方式法37细则3及118.1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必须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答复的签署细则118.1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代理机构盖章和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由申请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细则118.2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审查员应当核查其是否提交了相应的着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未提交该申报书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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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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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专利分为发明徐汇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同的国家,专利的种类也有所不同,例如中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都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美国、英国等国家只有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此外,有的国家用一部法律保护所有的专利,有的国家用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同的专利,例如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同时规定了上述三种专利;德国、日本等国家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了三种不同的法律进行保护。 一、发明 何为发明?各国专利法的定义不尽相同。例如,美国和英国在专利法中没有对发明作出定义,只规定什么样的发明可以授予专利权;日本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为:在本法范围之内之发明系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中国专利法没有对发明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发明作出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尽管如此,发明至少具有以下含义: 1、发明属于技术领域,而不属于文学、艺术等其他非技术的领域; 2、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解决的是技术问题; 3、发明是具体的、可实现的技术方案,不是抽象的、不能实现的想法; 4、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的创造,产生的是自然界不曾存在的事物,而不是人类对自然已有事物的发现,也不是人类依靠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人为的规则、规定和方法; 5、发明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产品和方法,前者包含机器、设备、仪器、制造品等;后者包含制造产品的方法、测量方法、通信方法、控制方法等。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某些特定种类的发明的统称,一般只涉及具有一定形状或者结构的产品,相对于发明而言,通常为小发明。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日本实用新型法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关于工业物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所作出的实用的、新颖的技术方案可以依本法得到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对发明的高度即创造性的要求比发明专利要低;二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要短。 三、外观设计 一件外表在视觉上能够为人们带来美感的工业产品能够受到消费者的喜受,使其愿意购买。这种产品外观上的具有装饰性和美学价值的设计体现着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能够为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和销售者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正是这样的智力劳动成果。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日本外观设计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其结合,通过视觉引起美感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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