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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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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请求复审的客体、复审请求的期限、复审请求人的资格、复审的费用、复审的理由、复审请求书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必要时的青浦专利代理委托书等。如果复审请求不是针对青浦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的,或者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间超出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或者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则该复审请求将不予受理。

2、前置审查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连同原申请案卷一起送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叫作前置审查。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通常应当在自收到案卷后一个月内完成,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3、合议审查

在合议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书、申请案卷和原审查部门的前置审查意见进行全面的研究。合议审查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合议组在合议审查中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或者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则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4、复审决定

合议组经过上述工作,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表决作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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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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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专利标记和奉贤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号、专利标记标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第五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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