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企业应重点关注企业研发项目的创新性以及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证明。企业可考虑申请加计扣除或者项目鉴定,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来确认项目的创新性。
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持续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需与研发项目和主要产品直接相关。如知识产权不能从名称上直接显示出与企业主要产品的相关性,可考虑准备全面、完善的知识产权相关性的说明或证明。
**普陀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普陀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尊敬的合议庭: 我作为被告xx的代理人,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是否构成普陀商标侵权的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普陀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52条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具体是认为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擅自制造注册商标”。
销售旧固定资产,我们是整车制造业,目前是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还是应该按照2015年第90号公告规定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简易计税是不是也应该按照今年12月新发布的财会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放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项目里。根据您的描述,我猜测您问的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此,如果属于上述适用简易计税情形,则通过此科目核算。
我公司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同时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现签订一项甲供材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制造和安装项目的金额。请问: 1、在这项合同中,我们把加工制造部分的收入按17%纳税,相对应的委外加工费用的进项税予以抵扣; 2、安装部分的收入按3%纳税,无进项抵扣。这样进行处理正确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服务,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过程,法大大电子合同也会通过国家权威机构颁发CA证书,并确保证书指纹唯一性型,使篡改无效并可识别签名真实有效性。
北京聚力制造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7月3日申报上月增值税。已知:本期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认证结果通知书所示,另外企业用5月份购进的含税价值113000元的商品发放福利。 填写附表二第15行次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