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是不合法、不合理、操作不便、也没必要,是多此一举,建议简单化处理,即职务科技成果应归属于单位,要么根据相关规定不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归属于个人。
在实务操作中,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潜在风险。一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时,必须征得所有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同意。二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利的份额超过50%,则意味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权由单位转移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三是职务科技成果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按照份额承担知识产权申请费、专利维持费等费用,这反而增加了科技人员的经济负担。
西南交通大学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动因是为更好地落实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权,以激发其积极性。其机理是利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高校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兑现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权,进而前置简化为给予知识产权奖励,实现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二是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0%∶70%的比例共享专利权。三是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据报道,该校的这项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