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预缴
工程所在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总〔2016〕1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因此项目所在地跨省的,就一定要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后来到了2017年,税总又出台新文,项目所在地和公司注册地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用到项目所在地预缴,在注册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就可以。
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同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同时预缴。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的行为,预缴按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
三、个人所得税
在注册地主管地税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