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么?企业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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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能否在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该文件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所申报的各项研发费用金额要与提供的发票及凭证对应,否则只能确认证明材料充足的部分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为准,并随之更新”。
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我公司打算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请问,研发费加计扣除需通过科技部门鉴定么?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归集和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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