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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奖励是对国有股权的处置,是否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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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奖励是对国有股权的处置,是否需要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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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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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的原则来看,是不需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的,否则就是变相审批。为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7〕111号)第六条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本单位名义或者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根据转化方案或者约定,将投资形成的股权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上述股权转让由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在工商登记时免于提交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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