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多份政策文件,明确了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税率表为年度税率表,股权激励所得直接适用年度税率表,客观上相当于原来按12个月分摊计税的政策效果。因此,在过渡期内,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此次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2016.5.1 之后购入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分年抵扣的规定,请教老师:实务操作中发票是否受抵扣180天期限的限制?如果是购进的货物或服务,在购进并不是用于不动产修建而已经全额抵扣的,在移交至不动产修建做进项税额转出40%至“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1、我司为一家小额贷款企业,小贷行业划属金融业,根据金融业规定,贷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那我们小贷行业贷款合同是否按金融业执行,不需缴纳贷款合同印花税呢,如需要缴印花税,展期的贷款合同需再次补缴印花税吗?印花税应税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纳税义务;而“展期的贷款合同”属于另行签订的新合同,则属于另一项印花税纳税义务。
我新建的企业购入了土地和新建了几个厂房,那么我的资产就会形成大量的进项,但是我的收入只有租金,我的土地和厂房都用于出租,那么租赁的销项税肯定会小于资产的进项税,同时我是租赁服务符合加计抵减10%那么我的进项会更多会行成大量的留抵税,但是我又想将我的进项税在加计抵减政策期限内可以将我的留抵税全部抵扣掉,那我应该如何做呢 您好!这种倒挂现象是合理的,实际处置相关不动产的时候,才能真正的消除这种倒挂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