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要如何逐步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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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若干意见》提出高校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向所在高校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到通过披露制度的建设,高校要加强对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等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引导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时,高校要及时掌握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的最新进展,挖掘有潜力的科技成果,指导科研人员对有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进行保护。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利的份额超过50%,则意味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权由单位转移到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如果职务成果完成人是一个由多名科技人员构成的群体,课题组解散以后,要协调这个群体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而且人数越多协调的难度越大,这样可能使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变得很复杂,反而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
对此,《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高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并指定所属专业部门统一管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所形成的企业股份或出资比例。这一规定允许高校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且要求高校指定“专业部门”统一管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制定科研人员兼职规定,对科研人员兼职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兼职收入报备办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要进行约定;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对经批准兼职的科研人员在单位内部公示,以便接受监督;要求科研人员将兼职所得收入报单位备案,备案也是一种监督。这就是说,高校院所必须对科研人员兼职有很明确的支持态度,既要允许和支持,又要承担起管理责任,不能听之任之。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为什么资源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呢?
客观原因: 1、高校科研机制的限制高校内容很多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和专利都是老师在承担职级评定、为了完成某项科研任务、完成某些奖励政策、支持论文和学术观点而开始的结果。很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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