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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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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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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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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书付印,我国目前适用于13%增值税税率的物品,主要有:

(一)农产品类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类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类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五)干姜、姜黄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

(六)橄榄油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10]144号)。

(七)食用盐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财税[2008]171号)。

(八)挂面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函[2008]1007号)。

(九)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国税函[2006]770号)。

(十)营养强化奶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5]676号)。

(十一)石油液化气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5]83号)。

(十二)茴油、毛椰子油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426号)。

(十三)棕榈油、棉籽油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十四)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税率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财税字[1994]60号)。

(十五)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十六)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十七)杏仁油、葡萄籽油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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