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Hi~仲企财税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正文

上海:建造出售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 来源:仲企财税
  • 2023-10-17 20:23:41
  • 0人看过
  • 0条评论
报告编号:NO.20231017*****

您好,您所浏览的是关于 ***** 的问题...,【解决方案】***** 【流程和费用】*****

获取完整报价方案
坐落于上海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2019年8月1日起上海市所施行的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进行了明确。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出售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对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以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乘以下列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坐落于上海市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和红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3%、非普通住宅4%、其他类型房地产5%。

坐落于上海市上述行政区域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4%。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确认。

三、房屋类型的认定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标注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认定为居住用房。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上海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其适用时间以纳税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分月预缴土地增值税,自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上海:建造出售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0
喜欢的话,不妨鼓励一下哦~
猜你喜欢:
上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代理上海公司注册很必要么?
上海外资公司注册注意的几个方面注册需注意
上海公司注销好还是变更好?
在上海如何注册网络公司
在上海哪个区注册公司最好
为了帮助您快速解决问题,建议咨询我们的专业财税顾问,为您推荐以下顾问~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相关标签
上海青浦代办营业执照对公银行账户开通上海上海浦东代理记账上海工商代理注册上海公司代注册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仲企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