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无偿赠送如何界定?比如通信移动行业的公司需要提高自身集团客户的满意度和维系客户而将购进的货物进行赠送,或者为其提供非通信业务的其他服务。本人认为该赠送行为不属于无偿性,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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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原视同销售中的自产自用增值税的处理,可否详解?谢谢啊 您好: 自产自用的,用于应税项目,不需要特殊处理,用于非应税项目需要视同销售。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老师,在增值税视同销售中,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那么分录怎么写 例如:把资产的用于给人消费 您好, 如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分录: 借:业务招待费 贷:货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以上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老师,现在没有了,视同销售中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我这里就不用做销项税,然后委托加工的进项税,我是可以抵扣是吗?您好,是的,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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