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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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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专业顾问回答

朱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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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

(4)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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