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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效力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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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浦东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 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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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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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松江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已授权相关松江专利所作出的其是否具备专利性的 技术评价,可作为专利质量评定的一种,因此其是有价值专利证明其自身价值的“认证书”,可作为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案件时的处理依据,但其作为一种技术性的评价自源就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推翻专利权的效力,其结论只有与专利案件的其他必要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适当作用。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也不是简单的专利质量评估,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应专利的一次针对专利性的技术评价;其可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对于有价值的专利作得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失为获得一份初步官方“专利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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