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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科研人员兼职的限制权力兼职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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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科研人员兼职的限制权力兼职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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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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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于2013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行为,包括严格兼职程序,清理兼职行为,明确兼职要求。该意见规定,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该意见是规范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于其他领导干部,包括高校院所及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参照该意见执行。

科研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科技人员)兼职,即技术兼职,凭其掌握的专业知识、拥有的专业能力,为兼职单位提供智力劳动,或解决专业技术问题,有助于智力流动、技术转移,其所得报酬属于按劳分配。这是国家大力支持的。但对于手握公共资源或公共权力的科研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科技人员),为避免权力寻租,国家对其兼职(即涉及权力兼职)要加以限制。从理论上讲,技术者和权力者泾渭分明(牛力,2015),但现实中技术者与权力者难以完全分开来。高校科研院所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往往既是科研人员,又是领导干部。科研或专业技术工作是其主业,行政管理可能是其副业,或者在担任领导期间仍在进行科研。在鼓励技术兼职的同时,又要限制“权力兼职”,以避免权利与利益的对接,这才是《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所要规范的。

有些高校院所掌握公共资源,或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有的并不掌握。当然,要严格界定哪些高校院所拥有公共资源或公共权力,实际操作中又是比较困难的。对于高校院所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参照该意见执行。至于怎么“参照”,并不明确,实际操作中往往就是“按照”了,可能也是出于难以区分的原因,实际上是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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