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投资方可以凭协议定价的协议书,或者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交易凭证,或者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因处置权下放,也不需要提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海已经走通了这一程序,即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不出具科技成果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也不需要出具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