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看到书上说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要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但是网上说进项转出的情况包含了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请问到底什么时候增值税需要转出,什么时间要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您好!
我们公司是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会发生货损或者丢失的情况,具体分两种:第一种是整单丢失,比如丢了一整台电脑4000块。第二种是破损产生费用,比如一台电脑的包装箱损坏,经核实要赔150元,我们是按照扣除了赔偿款后差额开发票之后?有没有相关的处理依据呢?第一种整单丢失的,我认为您们、托运方和承运方都是应该全额开票的。托运方货物丢失,是所有权失去,有人赔偿,相当于是对外销售了,所以不能与运费直接相抵扣,因为二者税率不一致。对于双方相当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一样,应该互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