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我们国家是存在着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的,它是区别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关于计划生育当中的具体的特殊的政策,大多数的人有这样的一种误解,认为现在已经放开了二孩政策,所以这样的一种社会培养费用这时候就已经消失了,这是错误的。